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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点:法学博士评“天价乌木之争”:政府奖励似乎少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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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彭州市国资办公室正式宣布,村民吴亮点在河道内发现的乌木属于国家一切,共计给予7万元奖励。 对此结果,乌木发现者吴亮点不仅表示不满,根据最近的网络调查,一半以上的读者支持吴亮点提出的400万元奖励,另外五分之一以上的人认为国家应该以乌木的判断价格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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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乌木之争”众说纷纭,毕竟有两个问题:全权问题和奖励的多少问题。

“乌木全部权归国家全部”的依据应该是《物权法》关于发现物、无机物的相关规定,我国没有明确承认物权制度中的“先占制度”,所以应该把从国家河道发现的乌木全部权属于国家。 “乌木之争”唤醒了立法机关。 其中之一,应该在《物权法》中追加“先占制度”,对确保物品的使用,保护发现者的权利发挥重要作用。 其二,用《文物保护法》应列举的方法乌木等自然形成的珍品也属于国家文物保护的范畴,在保护日益受到侵害的国有资源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。
在“乌木之争”中,面对成千万的财产只给发现者不到1%的报酬,似乎太少了。 首先要确认相关法律把文物全部归于国家立法目的,不是“与民争利”,而是切实“保护”文物,更好地继承文化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国家有义务对文物提供者、发现者提高奖励,鼓励越来越多的人模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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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市场经济中,法律和经济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两大手段,两者是不可或缺的。 只有法律和利益双管齐下,才能达到最好的管理效果。 相反,可能会导致法律和道德的不平衡,引起法律和道德的危机。 想想看。 数千万乌木捐赠的国家只奖励了7万美元。 那么,今后希望发现越来越多的乌木并报告的是谁呢? 发现珍品,面对上缴国的“低价”和擅自销售的“高价”,当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和道德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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